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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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94年度訴字第號),被告提起上訴(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197號),經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據被告於民國94年9月14日具狀撤回上訴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