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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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45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判決出起上訴,已于94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救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6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結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黃嘉烈法官蘇瑞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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