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299號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上列再審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4246號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33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37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另再審聲請人前聲請再審亦因相同理由駁回,有本院94年度聲再字第89號、第199號裁定在卷可查,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林瑞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