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㈠字第49號上訴人己○○
乙○○丁○○戊○○甲○○(即 陳柄君 )(以上五人為 陳春德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複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被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