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上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上易字第2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胡文英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36號,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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