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4,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000元後尚
欠1,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1,4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將取消原訂
9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
遵期補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