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44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
       林松虎 律師
被   告 甲○○
      己○○
      丙○○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
被   告 戊○○
兼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查
明:香港公司之股份是否係屬非經登記即不得處分之財產?並檢
附相關法令資料到院,俾本院查明原告請求被告等就其被繼承人
名下之香港公司股份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有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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