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56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5月8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