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26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上開要件,請原告具狀提出。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
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倘原告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無法計算而未
查報者,則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之情形,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65萬,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