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262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文通 、侯**、 侯青妤 即侯文通之監護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屬適格。又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個分割後,該分割遺產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並非僅就某個別遺產協議分割,則繼承人之債權人應不得以全部遺產中之個別財產分配有害及債權,就該個別財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另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侯**」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亦不合程式。而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且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所附土地及建物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繼承人及其他遺產,原告應到院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並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若有漏列,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逕以判決駁回之)、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被告侯青妤為侯文通之法定代理人,而非 侯生 之繼承人,請具狀補正被告侯青妤為侯文通之法定代理人,及具狀表示是否撤回被告侯青妤。

二、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阮玟瑄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