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1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洪黃淑麗

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 律師

被告 李恒毅

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陳柏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1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

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兩造歷次書狀及歷次言詞辯論筆錄,其中准賠項目

及金額均見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1,247元,其中被告李恒毅自

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

110年11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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