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