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間塗銷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萬872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萬1800×面積3363平方公尺×持分48/10000+房屋評定現值52萬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296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部分,原告尚應補繳玖仟叁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