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蔡進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8月1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96年11月1日、97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3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