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九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功恆法官林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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