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本仁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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