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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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判決無罪,其羈押原因消滅,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振興
法官吳明峰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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