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398號上訴人 黃台鑫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
莊乾城 律師上1人之複代理人 林彥妤 律師被上訴人 王美玲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補充判決:「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9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於聲明上訴時, 陳明 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惟本院前揭判決就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漏未判決,爰依上訴人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林琮欽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經本院許可後方得上訴最高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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