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郭玉蘭 被告 陳錫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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