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許亦杰 即 許嶙峋 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擔保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許嶙峋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查詢有無拋棄繼承之結果資料。以明許嶙峋有無其他繼承人應予通知就本件陳述意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