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上訴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之2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駿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93,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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