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朱敏賢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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