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張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633元,及自民國95年5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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