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8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李稼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 曾美枝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由訴外人 李承業 駕駛於民國10
6年9月21日11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前時,因被告駕駛6Q-6380號自小客車不慎與系爭車輛碰
撞,致使系爭車輛受有損害。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
,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被告請求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發
生地係在高雄市美濃區,且被告之戶籍地亦設在高雄市美濃
區,有被告戶籍謄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函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