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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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八八號
抗告人 林素禎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八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又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林素禎並非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八八號裁定之當事人;又本件裁定異議人甲○○,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林素禎(非裁定之當事人)竟遲至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始行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