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7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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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7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李海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消費信用貸款,經原告核撥一
定額度供被告循環動用,但原告得視被告信用而隨時調整或
核准此借款之動用額度;詎被告自民國102年6月25日起即
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
與所述相符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現金卡暨放
款連結帳戶約定書、付款帳戶主檔查詢資料、還款交易明細
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
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
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
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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