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救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淑卿
代 理 人  周志峰 律師
相 對 人  陳玉麗 即鵝肉陳
相 對 人  陳順喜 即鵝肉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即本院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82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並已於本院102年度中勞簡字第82號請求職業
災害補償金事件提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診斷證明書、勞資調解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為證
,足認已為相當之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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