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779號
上 訴 人  李品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文化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