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增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王增貴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多次竊盜前科,犯罪手法均屬相似,目前尚有其他案件繫屬於本院,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猶於民國101年9月間多次竊取他人財物,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且知道所犯之錯誤,目前家中僅剩年邁之母親,希望能夠返家陪伴母親一段時間;另被告希望能夠返家與現任女友結婚,並陪伴家人過年,希望能透過具保及限制住居來替代羈押,望鈞院能給予機會重新做人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侵害較為重大,且對社會治安破壞亦鉅,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至於有無羈押之必要,則由法院以上述羈押之目的依職權為目的性之裁量為其裁量標準,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
四、經查,本件被告曾有多次竊盜及贓物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徵,且被告坦承於101年9月間多次竊取他人財物,而其竊盜手法均係以自備之鑰匙打開他人車輛後進入竊取財物或竊走該車輛,是從上揭犯罪之時間與次數之密集性,以及被告之前科紀錄以觀,堪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是以,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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