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055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480號、第20645號、第21933號、第21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
1項部分,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現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