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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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73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405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三人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5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