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7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複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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