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010號

原告藍天富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訴訟代理人 龔惠娜

李中

被告 廖耿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清潔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就 廖宜清 死亡前之停車清潔費金額尚有調查必要,請詳細敘明廖宜清死亡前後之停車清潔費計算式,於本院開庭10日前寄送本院,如有擴張聲明請一併就前開說明計算之,繕本逕寄被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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