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010號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訴訟代理人 龔惠娜
李中 和
被告 廖耿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清潔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就 廖宜清 死亡前之停車清潔費金額尚有調查必要,請詳細敘明廖宜清死亡前後之停車清潔費計算式,於本院開庭10日前寄送本院,如有擴張聲明請一併就前開說明計算之,繕本逕寄被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