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2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樹農

訴訟代理人 楊昌正

訴訟代理人 林超鴻

訴訟代理人 陳彥承

被告 黃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24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677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88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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