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聞衛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聞衛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聞衛民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程克琳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