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1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