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 呂坤堂 即富通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雄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19萬6,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