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9年4月2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