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乙○○、甲○○因竊盜案件,經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宇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