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0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1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99年
4月1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被告甲○○所犯前開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而經本院於99年6月21日以99年度訴第36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在案,嗣因被告甲○○提起上訴,已於99年7月14日提解送上訴而出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即被告甲○○現非受本院審理中之羈押,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毛松廷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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