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112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被繼承人 袁文進 之繼承人)、丙○○(即被繼承人袁文進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袁文進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