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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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3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偉霖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3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偉霖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罪部分,經原審法院判決後,被告王偉霖及檢察官均未對此部分提起上訴於本院,是此部分犯行已告確定;又被告王偉霖被訴無罪部分,因無上訴利益依法不得上訴,茲上訴人即被告王偉霖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