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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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調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 劉樹林 輔助參加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人 鄭新輝 (局長)訴訟代理人 劉沿汝 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蔣偉寧 (部長)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翁國彥 律師 許嘉容 律師輔助參加人國防部代表人 高華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調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國防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任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將級)。嗣被告於民國100年5月12日以臺軍㈠字第1000069907號令核定原告自100年5月16日起調任東方設計學院大學一般教官。原告以其遷調職缺應為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被告核定其調任大學校院一般教官,違反教育部現職將級軍訓主管遷調作業規定,又被告未經高雄市政府同意,亦未徵詢其意願,逕自調派其任一般教官職務,不僅侵害高雄市市長之人事任免權,亦侵害其權益云云,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按「經管任用:㈠將級軍訓室主任之任免,均由教育部建議國防部核定發布,任期為2-3年,惟視需要得延長之。……」為軍訓教官甄選薦任用規定第8點第1款所規定。次按「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調任部外單位之軍職人員,自生效之日期劃出國軍員額,並按國軍員額管制權責及隸屬關係,分別由國防部及各司令部以部外單位配置軍官士官名義存記列管。」「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人事處理規定如下:……三、調部外單位軍官、士官之任職,由部外單位自行辦理,其任職令副本應分送國防部及各司令部登記,如需改派其他職務或因組織變更高階低用時,應協調國防部同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2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第28條第3款復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係由國防部以96年11月19日選返字第0960016390號令核定調任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將級)。經本院於
101年6月20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原告未到場陳述,由被告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國防部輔助參加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