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一)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85號
上訴人即被告 賴柏州 選任辯護人 邱靖貽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柏州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1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柏州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8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1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