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 李志煌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告 蕭淑玲 訴訟代理人 洪顯政 被告 丁劍輝
周品繡 黃瑞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53號履行契約訴訟(原審案號: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9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法院於101年6月7日函在卷(卷二第98頁),並經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