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07號原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原告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全福 原告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白省 三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蕭偉松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被告辯稱原告應繳回新台幣50,000,000元押標金,並主張於原告得請求給付之範圍內抵銷,然為原告所不承認,而原告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就被告所為原告應繳回上開押標金之行政處分業已提起行政訴訟,則原告對於被告是否有上開押標金債務存在,應俟上開行政訴訟之結果而定,本院於本件民事審判程序中,無從就上開行政處分是否適法?被告對於原告有無上開公法上之押標金債權?等爭點予以審酌,爰再開辯論,請兩造當事人陳報上開行政訴訟是否判決確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