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即被告東方爵士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湯瑪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素梅
李淑芬 林柏宏 林媚 吳勝重 施彥碩 汪璦玲 汪詩堯
參加人 王穎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8月22日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