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凃旻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培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萬2,577元,應
繳裁判費18萬2,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萬2,30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
法官劉台安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簡素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