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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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唐益滄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被告善德殯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文傑 被告 許文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寰 律師被告寅翔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篤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9412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偵字第29412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之確定,涉及共犯人數、情節及原告請求之範圍,既經兩造 陳明 在卷,經核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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