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52號聲請人 張金源 相對人 張順發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相對人張順發身分證統一編號:「K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以及聲請人張金源身分證統一編號:「K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所為106年度監宣字第52號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嚴小琪